武漢工商注冊公司是一家有著專業的水準去處理和解決相關的經濟糾紛和財務問題的服務機構。出口退稅是一項維持國家和社會經濟狀況的必經步驟,按時支付相應的稅務是每個公民應該執行的責任,稅務是能夠運營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還可以調節和運轉其他環節的異常情況。不過稅收并不是說要一直交納,在一定的過程它會以另一種形式回到其他階段,從而可以更加順暢地操作和維持整個體系的運營。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收入退付行為、調節職能的單一性、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收入退付行為: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調節職能的單一性: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